以案说法丨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类)
时间: 2024-11-01 17:06:29 | 作者: 合作伙伴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断巩固环境执法成效,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出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对近期查处的3起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异常提醒显示,2023年10月10日13:30左右起,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热镀锌工段废气处理设施出现异常。10月1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该工段废气处理设施(除雾器+水喷淋)的引风机电机正在运行,但其中水喷淋提升泵电源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水喷淋提升泵电机未运行,该工段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据企业现场陪检人员解释为电器故障导致设备未通电,直至10月11日22:15(现场检查发现)维修后水喷淋设施才回到正常状态运行。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壹拾贰万元,并责令改正。
2023年11月1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1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车间内有1台铲车正在作业,车间顶部喷淋设施未开启,企业既未收集处理粉尘,也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抑尘,造成车间内粉尘较大,手持PM2.5检测仪检测车间内颗粒物浓度值较高。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壹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破碎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粉尘较大。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壹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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